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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可免罚轻罚 浙江一年为市场主体减免金额1.6亿元
发布日期:2023-04-21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年来,实施情况怎么样?

今天下午,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轻违免罚轻罚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杭州钱塘区召开,一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依法处罚和过罚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共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2600余件,减轻处罚案件3400余件,共减免金额约1.6亿余元。

去年6月,杭州市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底购进并用于施工经营的科顺牌防水卷材,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考虑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不知道采购施工经营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和进货发票,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6项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3月10-11日通过其水果店微信号朋友圈发布的动态配图中有“店里所有水果全市最低价,品质保证,快来抢购”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3月11日还发布了宣传视频,该视频配有宣传语音涉及“全市最低价格”的内容。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仅在自有媒介微信号上进行了发布,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广告行为,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综合考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早在2019年,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包容审慎的监管氛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浙江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67项违法行为实行附条件免罚。

2022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两清单”),对涉及商事主体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等八个领域共46个事项实施轻违免罚轻罚。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率先出台《关于优化监管服务举措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监管执法服务经济稳进提质的指导意见》,在“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中,杭州市连续4年位列全国第一。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省、市市场监管局试点任务要求,创新推出“123工作法”,以观察期监管为核心,以首违从轻和轻微免罚为两翼,以规范涉企检查、强化行政指导、做实主体责任为举措,累计为市场主体减负260余万元,直接受益中小微企业84家。

今年初,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在更大范围统一执法尺度,惠及市场主体。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处罚和过罚相当,避免处罚畸轻畸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包容审慎,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宽严相济,实现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这些案例,希望进一步指导全省继续做好市场监管领域轻违免罚轻罚工作。

据了解,浙江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围绕正在制定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五个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研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出台办法,并依据办法加快推动全省系统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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