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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工智能套上法律的“笼头”
发布日期:2023-04-24

——专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

近一个多月以来,人工智能AI)的飞速发展让人类深刻感受到世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3月14日,Open AI发布了GPT-4,相比于ChatGPT,其回答准确性不仅大幅提高,还具备更高水平的图像识别能力;3月16日,AI绘图软件Midjourney V5发布,让绘画作品更加栩栩如生;同一天,百度文心一言也发布了公测版本;3月28日,微软发布了Copliot AI,能够帮助用户制作PPT、修改文章和查询数据等。AI产品的更新速度和服务便利程度让人不禁感叹:未来已来。

当然,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针对无序发展的人工智能各国政府也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3月31日,意大利宣布禁止使用ChatGPT;4月11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生成式AI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国,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使用AI工具造成的违法行为由谁担责?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全球AI发展大势?AI未来是否会颠覆人类社会?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周报》特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谈论AI与法律、社会、国家安全的关系。以下是采访摘编:

AI技术受法律保护与监管

《北京周报》:根据中国法律,由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卢海君:对于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尚无定论。有观点认为AI不能像人一样进行思考,因此AI不能像人一样进行创作,AI生成物自然也就不是传统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

然而AI生成物与人类作品在外观上并无差别,AI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因此,AI生成物应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与人类作品一样需要经历原创性检验,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如何监管外国AI软件的使用?利用AI行非法之事由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因此翻墙使用外国AI软件的行为本身可能会根据前述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如同时产生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论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AI和用户间的责任分担首先可依据用户协议调节,同时需要区分是何侵权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如果用户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并发表后构成剽窃,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应该是用户承担直接责任。即在发生版权侵权中,谁据有内容权利并享受内容收益,谁就应承担内容侵权责任。但是AI也应善治,AI公司对于其算法及算法生成物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如果AI生成、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安全相关内容时,AI公司应承担共同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民刑结合的方式。可以想见,AI时代的侵权犯罪行为会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等,需要民事、刑事、行政、反垄断等多部门协同合作。

面对AI发展大势,中国应追赶而不是回避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生成式AI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提到AI公司在提供服务前,需要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您认为这是否会对外国AI公司产生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呢?

规范数据安全活动,保障数据权益,既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需求,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求。外国AI公司遵守中国法律,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数据,并不会构成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以Open AI公司为首的外国AI技术独占鳌头。我们该如何平衡科技与安全?

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追赶而不是回避AI技术的发展。要看到AI技术的巨大潜力,不只是在版权,还有许多行业中的应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坚持自主研发。

一方面,要鼓励科技发展、鼓励创新元素充分涌流。要看到科技发展在向既有法律监管体系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安全工具和保护技术。善于利用科技可以有效提高行业发展和综合治理水平。另一方面,法律和监管要保护数据安全,企业尤其是AI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AI与人类未来

AI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时,也可能使人类失去学习的动力。您认为AI的存在会促进创新,还是遏制创新?

无论是支持或者反对,AI时代事实上已经到来。AI技术并不是洪水猛兽,它是一种新型的创作工具,如何使用好工具要看人是如何在AI技术的浪潮之下,尽快制定出新的监管规范,敦促AI作品市场形成新的规则。

AI是否会重构法律制度,甚至社会制度呢?

仅从版权来看,AI生成物已经在挑战许多人根深蒂固的“人为灵长、人来创作”的观念。可以畅想AI技术会更深刻地影响人类社会。但是也不必太过忧虑,曾经互联网的到来也曾震颤一代人的神经,如今网络世界几乎与现实世界同等重要。相信人的适应能力,相信人发掘和利用工具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尽管可能经历阵痛,经历无数次的探索、迷途,我们仍然要相信未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朗对本文亦有贡献)

给人工智能套上法律的“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