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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物联网卡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物联网开启了万物互联时代,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一些人也瞅准了里面的“商机”,迎合不法分子需求,规避实名制,打起了非法买卖物联网卡牟利的主意。

这种行为,成为网络“黑灰产”的重要一环,更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收购物联网卡,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肆意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重庆网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物联网卡案

物联网卡是用于满足智能硬件联网需求,以及物联网行业对设备联网的管理需求的流量卡,其应用场景非常广泛,如智能家电、共享单车、自动售货机等。

为对网络违法犯罪实施生态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铲除网络违法犯罪土壤,切实维护网络管理秩序,近期,重庆网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物联网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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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被扣押设备内的宣传、销售截图

2023年5月,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出售非实名认证的物联网卡。属地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迅速抽调精干警力,将嫌疑人廖某抓获。

重庆网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物联网卡案

违法人员指认涉案物品

经查,嫌疑人廖某在网上认识某物联网公司销售齐某,二人在利益驱使下合伙贩卖物联网卡,由齐某负责提供物联网卡货源,廖某负责在网上发布信息宣传和销售,共计出售非实名认证的物联网卡200余张,廖某从中获利2805元。

重庆网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物联网卡案

涉案物联网卡

5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廖某没收违法所得2805元,并处罚款2805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重庆网安还将涉案人员齐某违法线索通报属地公安机关查处。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网警提醒

出售、出租、收购银行卡、电话卡

属于违法犯罪

一旦发现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 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 李拓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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